关于二手车位交易的税费问题
请问在东莞市内,个人与个人间买卖交易二手有产权车位,涉及哪些税费,这些税费具体的费用是多少?
Samho: 来信人有关个人之间买卖车位涉税咨询,现回复如下: 一、转让方涉税 (一)增值税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是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二是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是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是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个人所得税 对于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值凭证的,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值凭证的,按纳税人不动产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东莞为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三)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分据实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 适用据实征收的情形为纳税人能提供购买车位评估价格(其中评估价格须经税务机关确认)、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据实征收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为30%,40%,50%,60%四档。 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形为纳税人既不能提供购车位发票,又不能提供评估价格或契税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同时根据《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四)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车位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印花税适用税率为0.05%。 二、受让方涉税 (一)契税 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个人购买车位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车位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印花税适用税率为0.05%。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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