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新冠疫情原因导致国外总公司存续证明文件延误,由此导致的2019年年报逾期,是否需要罚款?
我司(美国)凯杰特直接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因受美国疫情影响,导致2019年年报必须提交的美国总公司存续证明文件延误。我司于2020年12月向企石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齐了所有年报资料之后,被告知因年报逾期需要处罚,具体处罚结果将由市局裁定。市局根据我司情况,于2021年3月2日,给出了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对此决定,我司有疑问:1. 新冠疫情属不可抗因素,对此,市局是否可以酌情考虑此等不可抗因素的影响从轻处理? 2. 据我们所知,企石的其他外企代表处也受疫情影响,迄今为止也没有向企石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美国总公司的存续证明文件,然而其他代表处目前为止并没有收到处罚通知,那么同样是外企代表处,同样的情况,为何企石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了?感谢回复。
关于对阳光热线275820号的回复 阳光热线栏目组: 贵单位转来受理号为275820的信件收悉,现回复如下: 2021年1月15日,(美国)凯杰特直接有限公司东莞代表处因未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2019年年度报告,被我局立案调查。经调查,2021年3月2日,我局向该代表处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且在法定期限内,该代表处未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工作人员于3月10日通过电话与该代表处授权委托人进行联系沟通,就其反映的处罚事项,从法律规定、自由裁量权等方面进行充分解释;并对其反映的年报其他事项,我局工作人员也就年报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解释。经沟通,该代表处委托人对我局的电话答复情况表示满意,并认可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复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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