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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房交易税费的满2满5认定时间
lovedg_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1-05-12 02:38:3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84251
本人于2015年在东莞购入一套商品房,契税完税日期也是在2015年,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去年才办理了房产证,现在想要出售此套房子。 请问该二手房交易的增值税是否满足满两年免征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33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如果不满足免征增值税的条件,麻烦请给出有关文件,非常感谢! 希望能够尽快回复!
lovedg:
您好,现就您的阳光热线来信(编号284251号)回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因此,若您购买住房时取得的契税完税证明为2015年,2021年进行出售的,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可免征增值税。
如您对税收政策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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