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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时间去收房,不让收房
嬉戏小将
来自:北海市 发布日期2021-05-24 16:54:28
状态:
已回复
编号:285829
我在2020年12月20日收到石排旭辉江山墅的收房通知书,要求本人于12月30日收房,为此元旦节专程从广西赶回东莞收房,却告知无法收房,待1月5日时电话通知收房,本人已不在东莞无法收房,经沟通开发商同意春节假期进行收房,且未收房前物业费可不予收取。2月9日物业收房时说物业费不能免除,故本人拒绝收到,时至今日开发商无任何人员联系我,现投诉旭辉江山墅虚假发布收房交付时间,造成业主来回往返收房。
接报案件后,镇房管所与太和社区调查处理。据调查,买房人房屋办理按揭手续,由于按揭审批款未放款原因,造成不能收房。该业主房屋贷款2月份放款后办理收楼手续,要求物业公司承诺免其2021年1到2月份的物业管理费,并要求物业公司签名盖章确认。物业公司无法满足其签名盖章要求,业主现场撕毁收楼资料拒绝收楼。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房子通过了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具备了交房条件,业主就有义务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是符合东莞市的物业管理条例,且双方合同也有相关的条例支持,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与缴纳应按《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执行,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管理等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且因物业服务是针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在小区整体的范围内,业主的房屋已经享受着物业服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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