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的集地土地证怎么过户
请问下怎么继承地上没有建筑物的集地土地证,公证不给公证。过户不给过户,报建又要死了的人出来报建?有没有路走走?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编号309631)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1995年国家印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又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被赋予了福利和保障的功能,不具备流通属性。对于已建成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地上建筑物,宅基地转移登记时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一并转移。 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取得相关资料后,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备好申请资料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待业务受理后我中心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三、关于报建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0参与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