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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石交警大队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qq·qq 来自:聊城市 发布日期2021-12-14 14:38:5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314363
处理用时:22天1小时25分
我于2020年11月25日21时36分许驾驶贵J55089中型自卸货车,途经120省道68公里处东平大道被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企石大队民警拦停,并带我到5公里左右的停车场过磅,认定我超载,并现行扣留我的机动车。
11月27日,本人到队上进行处理,全程有一名交警对我制作并送达441923290021744号《处罚决定书》,后缴纳罚款直接去停车场提车,在未监督卸货消除违法状态的前提下,让我直接开车走了,并收取85元停车费。
针对该处罚有以下异议:
1、《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二)流动联合执法 第三款 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处罚;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超限检测点接受检查处罚。 企石交警大队查处时把我带至停车场过磅,并认定超载,其过磅数值不能作为认定超载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其认定超载并作出处罚的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之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程序实施。企石交警大队全程均由一名交警对我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企石交警大队对我作出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依法应当告知我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企石交警大队执法过程中并没有告知我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对于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案件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4、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中的联合执法要严格执行“十不准”纪律的规定:(八)不准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等费用。但我在交警带去的停车场过磅,并扣留,提车时收了85元过磅费,依法属于违规收费,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因此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企石交警大队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法请求撤销441923290021744号《处罚决定书》。并因此驾驶证被记满12分,被降级,请求协助恢复原B2准驾资格。
问政部门:企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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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投诉获悉后,我镇交警队经查,2020年11月25日21时36分许,企石交警大队在120省道68公里处东平大道处,发现投诉人驾驶的贵J55089中型自卸货车有超载嫌疑,于是将其车辆带至企石镇佳兴停车场进行过磅核查。经核查,投诉人自卸货车实际过磅总质量为29550kg,但该车的核定载重质量为5545kg,载物超过核定载重质量30%以上,属于超载,企石交警大队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处罚。投诉人也于2020年11月27日到企石交警大队处理该超载违章处罚。其反映的问题核查如下:
(一)经对佳兴停车场的地磅检测资料进行审查,该地磅已经过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东莞计量院检测合格,并出具《检定说明》、《检定结果》、《检定证书》等凭证,符合使用标准,不存在问题,过磅数值可作为处罚依据。
(二)该车辆在离开佳兴停车场时,由企石镇交通分局工作人员杨景祥与佳兴停车场管理员梁辉监督卸货,消除违法状态才放行,并开具《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行为(货转运)通知书》给投诉人签字确认。
(三)在此次执法过程中,企石交警大队民警莫海棠、王妃三共同执法,一人主导,一人从旁协助,符合执法要求。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全程一名交警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2020年11月27日,投诉人到企石交警大队处理该超载违章处罚,交警大队依法告知其2020年11月25日21时36分在120省道68公里处东平大道,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违法行为(代码1637),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3条第1款第2项,依法处扣6分,罚2000元后,投诉人在交警大队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192339000221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公(交)行罚决字﹝2020﹞4419232900217443号)、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不存在未告知的情况。
(五)关于违章车辆过磅费用,企石交警大队定期向企石镇政府申请经费支付给佳兴停车场,交警大队与停车场并未向投诉人收取。同时投诉人也未能出示相关支付过磅费用凭证。
该起处罚,企石交警大队经办民警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处理,按规定扣车取证,处理过程中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等行为。

问政人评分

1分
点评:停车场确实收费了。另外地磅只是证明其符合检测,其不属于政府规定的超限检测站

我要说两句

4参与

3评论

  • qq·qq01-07
    经查询佳兴停车场已注销,经营范围也不存在过磅一项
    来自:聊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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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旭日东方12-15
    凭啥撤销处罚?可笑!不能因为别人的过错来抵消你的违法!
    来自: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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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8w12-15
    你超重肯定是事实。多少的问题,不然你早就投诉了,你对法,了解很多
    来自:汕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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