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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农村股份制重新分配问题

开心快zuvQS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2-02-20 11:09:58 状态: 已回复 编号:321868
处理用时:23小时29分
我是东莞市寮步镇霞边村的人,想问问东莞农村股份制多少年后再可以重新分配?新嫁的和新生儿都没有股份,而过世了的人反而还有股份,感觉很不公平的。应该要设置年限重新分配才合理。
问政部门:寮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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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市民,您好!股份合作制改革涉及利益关系调整,通过股东资格界定,理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收益分配关系。根据《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东委发〔2004〕16号)、《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东府办〔2004〕71号)以及其他相关的配套政策,我市于2004年开始全面铺开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行股权固化,即以确定的时点为界限,界定配股对象,以“一刀切断”方式配置股权,配股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制度,股东权益不因户籍、住址、婚姻状况、工作地区等变化而被改变,股东的股权不再随人员的增减而变化。股权固化政策是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基本政策制度原则,经多年的实践,它符合法律法规精神和我市总体实际,也是必要和可行的。首先,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行,原以地域、户籍为依据分配福利的方式将受到冲击,而固化股权可从产权制度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受侵犯,是保护农民利益的有效举措。其次,对于新出生和因嫁娶等新迁入的人群,可通过股权继承、赠与、有偿购股等获得股权。 我局一直以来十分重视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农民权益诉求高度关注,也一直在加强对股权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宣传引导,并不断对改革进行深化完善。关于股权继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09年9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的意见》(东农〔2009〕68号),文件中明确股权继承,要严格遵循《继承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以村规民约、家长意志等妨碍公民的合法继承权。2015年3月,我局再次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2015〕16号),文件中提出了在巩固农村股份制改革成果,坚持股权固化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继承,探索转让、赠与以及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的思路和措施,从政策上进一步畅通新增人口获得股份的渠道,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有序流转机制,规范股权管理。 在股权流动上,我市以继承为主,各集体经济组织每隔一段时间会集中办理一批股权继承。最新抽查显示,已故股东股权继承已办理率超过70%。 股权管理问题我们会继续关注。感谢市民为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的宝贵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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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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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论

  • 一场胡闹12-12
    这种懒政行为,取消是必然的。现在东莞政府只是在拖,拖到村改居完成了,土地都是政府的,还会有农民什么福利??!!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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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D9q1Tn02-03
    所谓“一刀切断”完全是懒政嫌麻烦的的表现,完全不考虑那些家中老人去世,女儿出嫁了,但儿子未婚末生儿女的特殊情况,一个时间点正常情况理应有三代人,但有些家庭生儿老死的阶段不一样,但是立法人员这种“一刀切断”的方式造成分配的不公平不平等,考虑政策已实施的客观情况和补偿利益受损群体,应在股改时点后的22年增加一个配股时点(一个合法适婚周期,即一代人),已三代人作为分配对象为原则,人口增加股权相应增加,人口减小不作调整,第一时点后迁入的不作配股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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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蓝蓝的xfJZd03-05
    不公平,我们村04年后进的人员连人口钱,各时节的福利什么都没得分,建祠建寺庙捐钱就有我们的份。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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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大湾区02-21
    重分对子女多的人有利,对子女少的人不利,等于子女多的村民,去分了子女少的村民的钱。所以还是按照东莞市的规定不要重分,这样才是最公平的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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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某02-21
    你过世了,你的房子为什么还在,很不公平啊,不如你过世的时候把房子和存款都没收。重新分配吧,这样公平?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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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她不是你02-21
    公平?你生得多就应该拿得多?嫁过来迁户口后拿人口钱还不够?原村没股份?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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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惜52056002-20
    这个应该都不用问了,等重新分配的时候,应该就是取消股份制的时候了。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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