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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峰悦境卖车位,不给办产权证

junest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2-09-14 15:46:1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363084
处理用时:7天18小时15分
2020年5月在鼎峰买了一个车位,当时说一年后可以办产权证
2021年5月之后,说要还等一年
到了现在,鼎峰客服说自己只是打工的,没办法明确回复了!
现在有接近两百名业主和我一样,买到的车位都无法办产权证,鼎峰方面也不给个明确说法!
鼎峰方面现行为可能存在虚假销售欺诈嫌疑!
问政部门: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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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鼎峰商业广场项目由东莞市鼎峰广场建造有限公司开发,该项目13号地下室/-2层已于2020年1月14日取得了《东莞市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编号:莞商房现证字第2020000006),现售车位1091套30630.68平方米。
据了解,投诉人与东莞市鼎峰广场建造有限公司签订是《车位使用协议书》,属于租赁协议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局建议投诉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进行协商或向法院提起仲裁。
如有疑问,请联系长安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组,联系电话:85848883。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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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点评:1、我之所以在这里寻求帮助,是因为我们近两百名业主受欺诈了签订了不利于我们的合同。(和鼎峰销售沟通中,我们的意向是购买车位,不是租赁车位,2020年签订同合时,销售欺骗我们说一年后可以办证,只能临时签订使用协议,也有补充协议说明,请我们放心) 2、现在鼎峰方面迟迟并给我们明确的答复,是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还广大业主公平。 3、如此回复建议,懒政!

我要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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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评论

  • 用户qCXvZ811-15
    1、我之所以在这里寻求帮助,是因为我们近两百名业主受欺诈了签订了不利于我们的合同。(和鼎峰销售沟通中,我们的意向是购买车位,不是租赁车位,2020年签订同合时,销售欺骗我们说一年后可以办证,只能临时签订使用协议,也有补充协议说明,请我们放心) 2、现在鼎峰方面迟迟并给我们明确的答复,是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还广大业主公平。 3、如此回复建议,懒政!4 住建局回复我们车位是租赁,20多万的车位一次性付清租20年 每月租金好像是1200包涵利息。 完全超过东莞市物价局的规定。再次我们还交50元的物管费。租高价车位还要交管理费。 住建局如何判定这一问题的。请相关部门明查此事,行政*、****。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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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北11-15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广东华兴银行惠州分行:在案涉车位设定抵押权时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仅就小区车位抵押权进行了调查,不能直接反映是否系就案涉车位进行了调查,提到《车位使用协议》属于租赁合同是事实认定不清,同时证明了办理抵押时案涉小区车位已经停车使用,本案的事实,小区业主占有使用车位在前,华兴银行设定抵押权在后,车位业主就案涉车位享有的权益依法可以排除广东华兴银行惠州分行设定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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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北11-15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四个要件、物权法第九、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等看购买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四个要件(支付了全部价款、实际占有使用了车位、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没有错、签订了合法有效协议)即:向鼎峰支付了全部价款、实际占有使用了车位、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没有错、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协议》《补充协议》,鼎峰只是名义所有权人,可以排除银行设定的抵押权。物权法规定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只是原则并不以登记为权利取得生效条件,本案属于物权法第九条、一百四十二条等多处规定的例外情形。事实上购买人因付全款和交付使用,已拥有接近完整所有权,并已具所有权权利外观,具有一定公示力。物权法实际上承认了商品房买受人在不动产登记之前亦可成为所有权人,是登记生效主义例外情形。回复提到《.协议》属租赁合同,鼎峰客服专员已说“是在没签约情况下提前交付给业主使用,享用使用权不属租赁协议”。 协议也承认买卖关系承诺办产权过户。凭啥判定属租赁协议?这是罔顾事实信口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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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北11-15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业主可依据此条规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封。 建议相关部门主动作为,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大众公开或提供查询便利,避免广大房地产买受人遭受损失。例如,对拟面向公众出售的房地产项目,只要开发商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即由登记机构主动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登记信息,便于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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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北11-15
    1、案涉车位的购买人,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要件(1支付了全部价款2实际占有使用了案涉车位3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没有过错4签订了合法有效协议,),即:一、向东莞市鼎峰商业广场建造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二、实际占有使用了案涉车位,三、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没有过错,四、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车位使用协议》及《车位补充协议》(具有明确车位产权买卖关系及承诺1年后具备网签条件配合业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条款)。签订《车位使用协议》及《车位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业主负有支付购买款,鼎峰商业广场建造有限公司负有将车位所有权转移给业主的义务。业主支付了全部购买款,已经履行了《车位使用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鼎峰商业广场建造有限公司交付了车位,业主实际占有并使用了案涉车位,业主已经取得了购买车位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只需要鼎峰商业广场建造有限公司履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整个《车位使用协议》及《车位补充协议》转让车位所有权目的就能实现,即业主取得完整的车位所有权。 2、从整个合同履行过程看,也符合我国房屋、车位买卖中先交付后登记的习惯做法。事实上案涉车位的购买人已拥有了接近于完整的所有权,。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经登记不动产受让人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排他效力。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只鼎峰商业广场建造有限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是原则,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等多处规定了例外情形。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所有权,按照房地一体原则一般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他人有证据证明时依法也承认他人的所有权,并不以登记为权利取得的生效条件。开发商将开发的商品房预售给他人的情形视为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但书情形之一,实际上承认了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不动产登记之前亦可成为所有权人,是登记生效主义的例外情形。本案中,业主对案涉车位所享有的权利因其付款和交付使用,取得了事实上的所有权,并已经具有所有权的权利外观,具有一定的公示力。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过户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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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北11-15
    行政不作为、失察失职、罔顾事实存在、认定事实不清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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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VVV11-11
    这回复完全敷衍了事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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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VVV11-07
    不作为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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