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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房及离婚后房贷专项扣除

ycf-56n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2-12-13 11:19:03 状态: 已回复 编号:378421
处理用时:5天23小时7分
东莞税务局好,近期遇到以下问题,烦请贵局可以给予解答,谢谢!
    
     1.假设本人单身,原先有购买一套房贷并做了房贷按揭,申请并录入了个税附加扣除,如果将原先唯一住房于2022年7月出售并于2022年9月重新购买房产,按现行东莞政策属于首套且申请了首套贷款利率,可以将原先个税APP录入系统的房贷附件扣除记录删除,重新录入并申请个税附加扣除?如可以,由于属于年内变更前后抵扣怎么计算?按照10个月计算还是12个月计算抵扣?
    2.假设已婚,婚前男方购买一套房产(首套),婚后申请附加扣除,个税APP录入该房产信息在男方和女方,但在是否双方是否扣除50%选项选择了“否”(申请男方全额抵扣),如婚后男方将婚前唯一房产出售(家庭唯一住房),并置换购买了一套新的房产落户在女方名下(房产证在女方名下,按照东莞现行政策属于首套房且申请了银行首套房利率),女方现在可以申请房贷利息附加扣除么?男方是否也可以选择房贷利息扣除?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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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按照“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的原则,您描述的两种情形,均不能再享受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东莞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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