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金期间关于(重新就业)如何界定
领取失业金期间,关于重新就业,请问是如何界定的?为何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广东人社,关于重新就业的界定,为何和你们(洪梅镇社保医疗)不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抖音官方平台,第三个作品已经明确说明,员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找到了新工作,如果单位没有给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继续申领失业金的
尊敬的市民,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查,你2023年7月27日与东莞市环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23年7月28日入职该公司,并领取了工作期间的工资。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关于“重新就业”,按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规定:被用人单位录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视为重新就业,故你从2023年7月起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并需向我中心退回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若仍有疑问可致电:0769-8884919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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