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次不戴头盔就罚款50元
本人于2024年1月27日7时35分,由于忘记戴头盔,第1 次被电子摄像头抓拍(车牌号:Q43329),就被告罚款50元。请问根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难道不适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吗?,如果不适用,请教领导,什么情况下适用?麻烦解答一下,谢谢! 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相关登记及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的;
尊敬的市民,您好!根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电动行车驾驶人未戴头盔上路行驶交警部门给予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交警部门一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种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依法依规上路行驶,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9参与
29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