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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不戴头盔就罚款50元

AaaW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4-02-24 08:57:4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44440
处理用时:3天6小时36分
本人于2024年1月27日7时35分,由于忘记戴头盔,第1 次被电子摄像头抓拍(车牌号:Q43329),就被告罚款50元。请问根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难道不适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吗?,如果不适用,请教领导,什么情况下适用?麻烦解答一下,谢谢!
   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相关登记及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的;
问政部门: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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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根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电动行车驾驶人未戴头盔上路行驶交警部门给予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交警部门一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种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依法依规上路行驶,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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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参与

29评论

  • 静气05-11
    你好,我也是遇到这种情况,想请问你这个是在哪个渠道投诉的啊?怎么会有工单号,我在阳光问政这里反映问题,他只回复了,没给我工单号啊
    回复 AaaW(来自:未知):“尊敬的市民,您好!留言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已追加至工单号28030809391196501,相关部门正在跟进中,请您耐心等候处理结果。”不好意思,让你失望了,钱已退给我!。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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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aaW03-19
    每天处理这么多投诉,先回答市民的投诉,再以网民的身份参与讨论,对自己不利的回复,就反驳,还直接修改评论,哎,想想你都累啊。提醒你,不要抑郁!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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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aaW03-15
    广州人,北京人,怎么管东莞的事了?知道“虚伪”2个字怎么写不?阳光问政网上那么多投诉交警的,怎么不见你们去黑, 说白了,你们就是怕我的正义得到了支持,广大网民又不是被蒙住了双眼,不知道你们是“托”吗?什么叫“强词夺理”、“自知之明”,回去查查字典,不要在这里“自取其辱”,有辱政府的公信力。我不想说得太明白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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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aaW03-13
    还要提醒你一下,你不是在北京吗,骑电动车来东莞执法要记得:”戴头盔,守交规,行人电动车走非机动车道“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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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aaW03-13
    已退我钱了,你应该去看一下医生,我的事与你无关,我正义*****,你像小丑一样在这里丢人,赶紧的,去马路上抓没有上牌的、不走非机动车道的驾驶人。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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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aaW03-13
    “尊敬的市民,您好!留言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已追加至工单号28030809391196501,相关部门正在跟进中,请您耐心等候处理结果。”不好意思,让你失望了,钱已退给我!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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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aaW03-13
    法律中的处罚:“警告”或“罚款50”,你能理解不?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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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aaW03-13
    法律中的处罚:“警告”或“罚款50”,你能理解不?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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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aaW03-13
    “电动行车驾驶人未戴头盔上路行驶交警部门给予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这句话你都看不懂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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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aaW03-12
    你没看到结果吗?12345正在跟进,准备退回我50元,你着急不?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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