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规扩大摩托车限行范围,不当处罚
本人于2024年4月30日8时55分,驾驶证照齐全(佩戴头盔)在环城南路莞长路立交处辅道行驶,被电子眼抓拍为违反禁令标识行驶,市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对本人开具了编号为4419381905918022的的处罚决定书。 一、《东府[2007]75号》文件内容:四、2009年1月1日起,我市将全天禁止摩托车在市区环城路范围内行驶。 1、未指明包含环城路,即是不包含环城路,此为基本语言常识,法无禁止即可为;2、2023年2月24日,交警支队在东莞阳光网对编号为388542《东莞越来越多外地牌的摩托车穿街过巷》的问政回复中明确指出:而东莞市环城路全路段本身是不禁止号牌、驾驶证齐全的合法上路摩托车辆行驶的。 2、现场并无任何摩托车禁行标志:(1)处罚单所列的禁摩标识图位置根本非环城路辅路;(2)如果设立禁摩标志: A.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B.《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对第三十九条的释义是: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属于临时性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832—201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中附录A.1第45条规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适用取证图片模式 五”;模式五内容为“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后部或前部全貌的全景特征、明确的标志指示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等信息”,而实际对本人电子眼抓拍的照片,包含禁令指示牌的照片,并无本人摩托车。 ---综上所述,相关疑问,请相关部门给予合理合法的答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2004年8月,东莞市政府发布了《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其中规定禁止非粤S号牌摩托车进入市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和各镇中心区,在我市辖区的107国道(G107)、广下线(S120)、东深线(S358)等国道、省道过境通行除外;2007年7月,东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其中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天禁止摩托车在市区环城路范围内行驶,经批准的公务用车除外。具体的限行区域您可以登录东莞市政府的门户网站(http://www.dg.gov.cn/)进行查询。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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