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价值下滑严重的二手房交易中,房管局按单方评估价征税是否合理合法?
2025年2月24日,本人购买了东莞市南城区的一处房产,实际成交金额为220万元,但在办理权属登记转移手续的时候,房管局出具《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表(存量房交易)》强制要求按照房产评估价287.9万多进行个税及契税的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二手房交易的申报价格(即实际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且交易双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如房屋存在重大瑕疵、特殊交易背景等),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评估价核定计税价格。 然而,目前东莞市房产价值严重下滑,220万元的成交价是真实、合理且不存在明显低于合理价格的情况,更不存在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故意压低成交价格以逃避税款的行为。房管局如认为我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合理价格,我方可以进行说明并提供房产交易的银行流水及贷款申请的材料等,而并非直接强制要求按评估价值进行征税。 另外,目前贵局给出的房产评估价值287.9万元的依据是什么?该评估价是否是2025年2月的最新的评估价?该评估价是否有结合目前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进行变更? 以上情况,麻烦贵局给出回复,谢谢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有关房产交易按评估价征收税款不合理的服务投诉事项已收悉。对于您投诉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启用东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系统的公告》(东府〔2012〕40号)的规定,2012年3月31日起,在东莞市范围内正式启用东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自评估系统上线运用后,我市住宅类与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在确定计税价格时,需通过评估系统获取交易不动产的评估价格后,与纳税人申报后的合同价格进行比较,按孰高原则确定交易计税价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建立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数据常态化更新机制的通告》,采取“不定期局部更新+定期全面更新”相结合的双轨运行方式,对计税价格进行常态化更新。即每年至少一次全面开展数据更新和不定期开展数据动态更新。 由于您在办理所述房产交易涉税事项时对于房产评估结果签字确认且并未当场提出异议,所以未启动价格争议相关流程。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与您联系,我们已向您详细解释相关情况。如有疑问,可致电0769-22812562进行咨询。感谢您对东莞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南城税务分局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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