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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A.zzZZ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5-03-03 09:31:33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04404
市政府在2025年1月7日在官网发布的,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 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或者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按照上述条例规定是不是可以认为,2004年8月,东莞市政府发布了《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以及 2007年7月,东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规定,这两个规范性文件是不是属于自动失效,请司法局核查该文件的合法性,谢谢
尊敬的市民,您好!2004年8月,东莞市政府发布了《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2007年7月,东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在制定时并未规定有效期。东莞市政府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东府〔2017〕117 号)中明确以上两份《通告》予以保留。故目前,《通告》仍然有效。具体可上莞市政府的门户网站(http://www.dg.gov.cn/)进行查询。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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