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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虎门税局宅基地转让计税基准未经公示临时变动的违法投诉

微信用mkHwO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5-05-13 17:49:27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18092
处理用时:6天9小时10分
本人于2025年3月计划办理宅基地赠与(直系亲属),并于3日中旬日完成赠与公证,于3日24日提交完成至房管所进行权籍调查,虎门政务中心于4月22日通知完成权调,于4月下旬到虎门市民中心办理赠与事项。本人于办理前及办理期间已经多次(不少于3次)咨询收费规则,并被告知无不动产权证的宅基地收费较低,大约几百-几千元。但4月22日现场办理期间,税收部门现场测算后告知需要收费近3万元,经多次询问后,表示计税基准规则于4月17日已经变更,且无任何文件支撑,纯属内部操作。
以上,中国的税收和行政政策调整需要遵循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政策变动,特别是涉及税费的调整,应该通过正式的文件公布,确保公众知情。目前镇街在没有正式文件的情况下突然改变计税基础,违反程序正当性原则。
本人希望,虎门镇税务部门就该事项给与合理解释,且要求该计税准则变动应通过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一定公示期后,方可执行。或按照权调合同签订生效时间(3月13日)作为计税准则时间,沿用历史旧计税标准。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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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有关办理宅基地赠与计税问题的服务投诉事项已收悉。对于您投诉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对土地契税实行依率计征问题的复函》(东府【2004】1137号)第三条:土地权属转移还包括私人住宅变更和其他少数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情况,原则上可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计税价格的办法,如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200元(即现行土地契税征收标准每平方米6元的制定依据),则按每平方米200元确定计税价格;待我市土地基准地价制度出台后,如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土地基准地价,则按土地基准地价确定计税依据。及《关于执行土地契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财【2005】31号)第三点第1款的规定:因宗地计税价格构成要素不齐全无法核定计税价格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的计税价格依率计征土地契税。由于您本次办理宅基地赠与的权籍调查结果显示,该宗赠与是包含地上建筑物(属无房产证地上建筑物)的整体赠与,并非纯土地赠与,应按照整体赠与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进行实质课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该宗赠与应将地上建筑物也作为本宗地计税价格的构成要素征税,您主张以纯土地赠与按每平方米200元的计税价格依率计征土地契税显然背离该房地产的实际市场价值。上述各文件均早已向社会公告,并不存在“无任何文件支撑,纯属内部操作”的情况,更不存在政策变动与调整,现在只是回归政策精神正轨。对于之前因对政策理解出现的执行不到位,我分局已于2025年4月17日立行立改,同时保留对之前错征少征的追征权利。您要求“按照权调合同签订生效时间(3月13日)作为计税准则时间,沿用历史旧计税标准”,由于缺乏依据予以驳回。
       经与您联系,我们已向您详细解释相关情况,感谢您对东莞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虎门税务分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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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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