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买卖过户计税依据可价格偏低的情况是否东莞市统一?
问题1、权属人将房屋售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正当理由,办税时应出具什么证明材料以及合理价格区间? 问题2:本人在6月初到东城政务中心2楼时税局窗口咨询时,工作人员表示不存在直系亲属之间买卖过户可以低于评估计税的情况,那么东莞市各税务大厅是否均已经统一明确接受直系亲属之间买卖的交易价可以合理偏低?是否可以完全按照申报价还是最低只能接受原购入价? 根据问政编号:519574中税务局回复到内容: 一、根据《关于启用东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的公告》(东府【2012】40 号)规定,市政府决定于2012年3月31日起,在东莞市范围内正式启用东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系统启用后,存量房自行申报的交易价格应通过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估结果进行比对,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 二、纳税人对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对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其申报价格予以认可;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不正当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对评估计税价格不作调整。 三、交易价格合理偏低视为价格偏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包括: 1、权属人将房屋售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书、判决书和仲裁机构生效裁决书载明的房屋权属转移。(法院或仲裁机构仅对权属转移书据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裁决的除外) 3、税务机关拍卖抵税财物。 4、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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