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东莞现行的农村股权政策会所改变吗?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9时52分致电联系您。根据我局职能,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六条,该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该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鉴于我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前已实行股权固化,管理现状具有自身特点,如何有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需待上级指导意见明确后,再具体贯彻落实。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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