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尊敬的政府领导,您们好! 一、《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修改情况解读如下: 一是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修改后的《条例》删去原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中的“和申报缴费数额”,即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之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无权处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依照《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即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上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机关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十九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三、如果以上法条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为何要拿《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来刁难我这个农民工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行政法规,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人社部发文以及省人社厅回复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均不存在有时效限制,那么为什么人社局的同志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来忽悠糊弄我这个农民工说“只能追缴最近两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呢?在我们这个法治社会里,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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