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阳光热线问政
阳光问政>问政详情

关于要求恢复商住一体小区共用通道的投诉信

用户7LBLdW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5-06-30 18:27:56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25736
等待回复:1天12小时39分
致[市住建局区城管局消防救援支队]:
我们系樟木头镇维多利小区业主,现投诉小区建设方(樟木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物业公司(樟木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封堵住宅区与商场合用楼梯通道的违法行为,要求依法责令其恢复原状。事实与法律依据如下:

一、侵权事实
违法改造规划通道
小区原始规划明确住宅区与商场共用中间段楼梯通道(位置:详情见附件图示)。建设方联合物业未征得业主同意,封堵该通道并改造为商场专属出入口,导致业主被迫绕行[需绕行到平台与商场外部、通行时间增加25分钟],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限期拆除。
侵害业主共有权与消防安全

该通道属小区法定共有部分,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业主共有”。建设方与物业单方封堵行为违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业主共有权。
封堵行为造成消防疏散通道堵塞,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若发生火灾,将延误救援。
二、法律依据与违法后果
建设方与物业共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解释》第十四条:权利人可请求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用途者恢复原状。
《消防法》第六十条:占用消防通道的单位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个人处500元罚款4;若导致重大事故,责任方需承担刑事责任(《刑法》消防责任事故罪)。
规划违法性认定
封堵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变更许可,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城管部门有权强制拆除。
三、投诉诉求
立即拆除封堵设施,复原原始共用通道(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4);
对建设方与物业处以行政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4,最高可处10万元罚
问政部门:樟木头
分享

官方回复

正在等待官方回复...

我要说两句

1参与

0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
  • 知东莞App
  • 东莞广播电视台
    微信公众号
  • 东莞阳光网微博
  • 东莞阳光网
    微信公众号
  • 东莞电台
    微信公众号
  • 莞视频微博
  • 民生视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