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销的公司的社保补缴问题
你好,本人于2008年-2010年间在一家台资企业任职,其间有个税申报记录,但公司没有为本人购买社保,因当时对社保的管理很宽松,没有社保部门查处,本人亦未投诉。现该公司已注销,本人本地户籍,已临近退休但社保不足15年,本人可以补缴该时段的社保吗(所有费用本人全部承担)?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以下简称“189号文”)有关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的文件精神。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一)已终止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关系的投诉人不适宜按189号文进行补缴。已终止社保关系的人群分如下四种: (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包括正常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和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已退保的人员; (3)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出我市人员; (4)已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的单位人员。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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