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府是否要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征缴?
一、《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以上法条中,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给予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主体是有关行政部门。请问政府是否正确? 2、以上法条中的“并自欠缴之日起”明确强调了责令限期缴纳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加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节点是指社会保险费规定的缴纳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并自欠缴之日起的“并”字更是明确强调了补缴的社保费和加收滞纳金的时间节点是一致的。请问政府是否正确? 二、省人大常委会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解读中明确强调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依照《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即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上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机关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请问政府,关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或投诉,相关政府机构是否要遵照条文中的规定执行执法? (请政府领导帮在此解答即可,不要回复说已经打电话回复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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