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两年前的社会保险费可否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条文来决定缓缴或减免?
尊敬的政府!我以满怀疑惑的心情咨询政府以下问题,希望政府给予解答: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请问政府此法条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请问政府此法律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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