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天放假和后面的周六,周天对调班是违法行为有没有人管
台风“霍加沙”登陆期间,[东聚电子厂]于23日、24日安排全厂放假。该厂单方面通知将23日、24日的放假与后续周六、周日进行对调,要求员工在原本的休息日返岗工作,且未就该调休安排与员工协商。 台风停工性质决定工资支付义务,调休不可替代 台风属于不可抗力,23日、24日的停工系“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调休替代。该厂以调休对冲停工日,实质规避了正常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违反上述规定。即便存在补班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后才可安排延长工作时间,且每月加班时长不得超过36小时。该厂未履行协商程序,直接以调休名义占用休息日, 单方面调休违反协商一致原则 调休安排属于劳动合同中休息休假条款的核心内容,其变更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原则,且应采用书面形式确认。该厂未与员工沟通直接下发调休通知,强制要求休息日补班,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单方变更,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与协商权。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因台风天气等原因导致的工厂需要停工而安排调休,企业与员工需充分协商,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而产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劳动争议方式解决,亦可致电12348法律咨询。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碣分局,联系电话:81837797。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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