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阳光热线问政
阳光问政>问政详情

关于网约车司机在营运过程中操作接单行为是否构成妨碍安全驾驶的咨询

用户drxC3Y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5-09-25 10:18:5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41187
处理用时:3天22小时42分
以下内容不是投诉,是咨询。
市公安交警支队:
您好!
我是一名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现就日常营运中涉及的操作行为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向贵单位提出咨询,恳请予以明确指导。
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网约车平台为提升服务效率,常在当前订单即将结束、车辆接近目的地时,提前推送下一单的接单提示(业内称为“连环单”)。根据平台规则,驾驶员若不接受该订单,需在20秒内通过手机操作点击“取消”按钮,否则将被视为接单并可能影响服务评分。
在此情境下,驾驶员需在行车过程中操作手机完成取消动作,涉及手持设备、触屏点击、视线转移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为此,我谨向贵单位咨询: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为响应平台派单机制而操作手机(包括取消订单)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法规所禁止的“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
如确属违规,驾驶员在平台考核机制与交通法规之间面临两难;如不属于,恳请贵单位进一步明确相关行为的合法边界,以便广大网约车驾驶员在遵守交通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合规开展营运活动。
感谢贵单位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所做的努力,期待您的权威解答,以指导从业人员依法行车、安全营运。
此致
敬礼!
问政部门:交警支队
分享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九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使用手持电话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另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中“驾驶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有通过手持方式操作移动电话通话或者收发短信、观看手机视频、操作手机软件等情形的,认定为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行为。”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依法依规上路行驶。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问政人评分

5分

我要说两句

1参与

0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
  • 知东莞App
  • 东莞广播电视台
    微信公众号
  • 东莞阳光网微博
  • 东莞阳光网
    微信公众号
  • 东莞电台
    微信公众号
  • 莞视频微博
  • 民生视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