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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罗二村委停止侵占青云大厦临街公共空间 并移交停车场收益

jackyzhou1221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5-10-23 17:49:2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46377
处理用时:7天8小时42分
罗二村委会员未经青云大厦全体业主同意,擅自将青云大厦靠近罗沙路的临街公共空间圈占改造为停车场,并长期收取停车费用。该区域属于大厦规划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违反以下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5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2,《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
该临街公共空间性质明确,该区域为公共通行、消防疏散及绿化用途,未计入商铺专有部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建筑物外立面及周边公共空间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一方无权独占收益:未经业主大会表决,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占用公共空间谋取私利。上述行为已构成违规经营与非法牟利,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请协助予以纠正。
问政部门: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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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罗沙经联社已赴罗二经济社了解情况,罗二经济社反馈:建议青云楼全体业主携带该停车场地块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该地块属青云楼公共区域的佐证材料),前往罗二经济社(罗沙管理区罗沙二队连登路11号之3号)就停车场地块权属问题协商解决事宜。
       另外,罗沙联社工作人员已于10月31日多次拨打您的电话,但未能接通,无法向您反馈相关情况。若您有其它疑问,可致电罗沙联社0769-23102278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问政人评分

1分
点评:致莞城街道办,罗沙社区:是你们要证明,你们对停车场所在区域,独自享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不是我们要证明。作为基层政府,不能侵占老百姓的权力,如果你们有所有权,可以向全体业主公示出来。也可在这里展示

我要说两句

2参与

2评论

  • jackyzhou122111-01
    青云大厦原用地性质,确属集体用地,但后面用地性质发生了变更,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房屋:市场化商品房,土地宗地面积3293.77平方米,业主们的房产证上明确载明,该土地使用权人:全体业主,包括一楼二楼商铺,更包括三楼以上房屋的业主。该停车场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停车场的收益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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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ckyzhou122110-31
    莞城街道办事处罗沙社区,请注意,是你们要证明停车场所在的公共区域,你们享有占有处分的权利。如果你们有相关的权属证明,可以向全体业主公示,也可以在这里展示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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