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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问题:电动自行车充电太贵了,都充不起了

wwf6852499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5-10-24 22:43:4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46614
处理用时:11天0小时57分
我是东莞市东城区新世纪星城小区的住户,现就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问题向贵局提出投诉。
   自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投入使用以来,已运行近5年时间。,特别是9月新规实施后,小区充电费用显著上涨,费用涨幅明显,且收费结构极不合理。今日(2025年10月24日),我为一辆48V电动自行车充电不足1小时,实际收费0.94元,其中服务费0.88元(占比93.6%),电费仅0.06元(占比6.4%)。这一收费比例严重偏离市场合理水平,给广大住户日常出行造成额外经济负担。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和东莞市发展改革委的文件,充电服务费应遵循“保本微利”多渠道降低充电服务费标准的原则。当前收费中,服务费占比超93%,电费不足7%,明显违背上述规定。此外,充电设施长期使用后,维护成本本应摊薄,但收费不降反增,其合理性存疑。
  请求贵局核查该充电服务费定价是否合法?
问政部门: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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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对被投诉人新世纪星城一期开展有关情况调查。经查,涉诉充电桩设有对于服务费用的价格公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的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充电服务费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因暂无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关于您的诉求,我局开展调解,被投诉人明确表示不参加我局组织的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终止调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相关规定,您的诉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相关争议(咨询电话:12348)。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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