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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职工如何享受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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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5-10-30 16:19:0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47685
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属于分公司,下属支公司是东莞市,只有分公司才有权限作为劳动合同的甲方,合同中有明确实际工作地在东莞市,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地以及纳税都在东莞市。 请问甲方为分公司且注册地不属于东莞市,但实际经营地属于东莞市的这一类就业群体如何应对“本市用人单位缴纳本市社保公积金”的要求
一、市税务局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东莞税务工作人员于11月6日下午3点10分与您联系,经了解,您是一名员工,主要诉求是在东莞参保社保后,是否能申请“公租房”的问题,后您表示“公租房”申请问题已解决。如仍有其他税(费)问题,欢迎致电12366热线咨询。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二、市公积金中心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关于您反馈的问题,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请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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