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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不符合收房标准,维修期间不合理硬性收取物业费

用户814gMH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5-11-21 09:55:20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51853
处理用时:11天7小时26分
本人于2025年7月31日签订签约购买大岭山镇松湖华庭8栋1单元1101房,8月初完成相关手续,8月14日收到房屋验收通知书,本人于8月17日请验房师验房并出具验房报告,报告中共提出问题83项,其中严重问题有8个,主要为几个房间存在墙体开裂,需要加网纱加固。物业于18日开始跟进维修,至9月20日,仍尚有问题未处理完毕。持续至10月中下旬,物业两轮维修结束。
    本人于11月10日去办理收房手续,被告知物业费收取时间从8月27日开始计算,对维修期间硬性收取物业费这一不合理的问题与物业进行交涉无果。中海物业在房屋不符合收房标准的情况下,是因开发商的原因致使业主不能正常接收使用房屋,物业服务的对象尚未真正成为业主,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关物业费等费用,物业费收取时间应在办理收房手续时开始计算。请住建部门关注并给与解决。
问政部门:大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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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大岭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收到反映的情况后,我局人员于2025年11月25日16点05分电话与您取得联系。您反映中海松湖华庭因质量延期交房要求开发商减免物业费的问题,经查,信访人于2025年7月31日购买中海松湖华庭房屋,2025年8月17日验房时提出多条质量问题,开发商根据合同约定对质量问题进行保修,于2025年9月30日对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并通知业主,于2025年11月10日业主已办理收楼手续。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商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管理等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交付条件情况下,应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您验房时提出的质量问题开发商按合同条款负责保修已修复完成,您与中海松湖华庭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应按照相关法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我局联系开发商协商您提出要求减免物业费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建议您可参照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二十四条1.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市民如需法律咨询可拨打12348,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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