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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追缴是没有2年时效限制的
loee
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6-01-24 13:55:28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64999
我是裕元鞋厂前员工,有医保记录和工资流水佐证劳动关系。 请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0条和《稽核办法》,社保稽核追缴是没有2年时效限制的。 既然企业承认欠缴,且有证据,为何窗口以“超过2年”拒绝启动稽核程序? 请明确回复:社保局能否直接行使稽核权,责令企业补缴?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接报后,我分局工作人员已致电您,详细询问相关情况,并就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释说明。关于您投诉用人单位2003年1月至2012年5月未依法为您参加社会保险并要求稽核一事,经查,该行为已超出法定查处期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举报或投诉的,不再予以查处。我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东莞裕元鞋业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调解,但该公司不愿意调解,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埗分局,联系电话:0769-88879632。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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