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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万江区自建房建筑外墙空调架、防盗窗、太阳能、防高空坠物、门窗挡雨板等设备设施安装疑问

ar米米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4-03 01:26:53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75483
处理用时:11天0小时15分
关于编号569562回复“①不改变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外立面,不影响建筑安全的装饰装修、维修整治工程。”的认定。
官方阳光问政编号469210回复《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第3.0.27条规定: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雨蓬长度应结合实际情况不应超出用地红线范围。是否符合豁免清单中“不改变建筑面积”?
雨篷作为一种功能性附加设施,其本身就是突出于建筑外墙的构件。从设计逻辑上讲,任何类型的雨篷(无论是固定式还是伸缩式)必然会对建筑原有的外立面产生一定程度的改变,这是由其使用功能决定的。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是否属于豁免清单中“不改变外立面”的要求范围?若否,请说明功能性设施安装与“改变外立面”之间的认定边界。
空调外机架是否纳入"不改变外立面"豁免?
关于回复“②对不影响公共空间、外挑宽度在2.1米以下的无柱雨篷,均属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的认定。
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外挑宽度≤2.1米的无柱雨篷,是否满足:一、外挑宽度不超过2.1米;二、为无柱结构;三、长度不超出用地红线范围,不侵入公共空间。才属于"不影响公共空间、满足消防及安全规范"的豁免范围?
问政部门: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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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一、关于外挑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是否符合豁免清单中“不改变外立面”问题:建设外挑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在规划审批上,不属于“改变建筑外立面”,故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对不影响公共空间、在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外挑宽度在 2.1 米以下的无柱雨篷,属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如有疑问,请联系万江规划所,联系电话:2270289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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