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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新规是否公平合理

用户FsChLx 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6-04-10 17:20:4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76953
处理用时:6天1小时6分
东莞自建房新规,申请农房建设须“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否则不符合申请条件。
针对以上政策有几点疑问:
1、我是户籍在道滘镇闸口村的村民,有改善居住的刚需,且相关证件齐全符合报建基础条件,只因不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被告知不符合要求。请问此政策是否合理,都是合法公民,为什么区别对待?
2、怎么样才算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为什么不给出具体标准。
问政部门:道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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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查,根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第六条(二),申请人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是指符合《组织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及“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2026年4月13日,道滘农林水务局工作人员已致电您反馈相关情况,并解释相关政策指引。如有疑问,请联系农林水务局,联系电话:8133226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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