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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道路遗留石块致车辆受损,投诉六天仅一次回访,路政不担责反让车主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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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6-04-24 21:22:5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79920
4月9日14:56东莞清溪路段路面有石头导致车辆电池包受损,4S店定损2万余元,4月11日投诉到东莞12345,4月17日才给我打一个电话结果是一个问事情的不是赔偿的人7天就这一个电话其余都是我自己打电话询问事情进度的清洁车明明经过却没清理干净,明显是道路管理严重失职、不作为。我已等待七天,却只等到推诿甩锅的处理结果,如今再次登记又要再等五个工作日,处理效率极其低下。相关部门要么让我去找丢石头的人,要么让我自己走保险解决,处理方式极度不合理、不负责任,完全脱离群众,市民维权实在太难!根据《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贵中心作为事发路段法定养护管理主体,负有日常巡查、及时清除路面障碍物、保障道路平整安全通行的法定义务。本次事故因路面遗留大型石块未被及时排查清理直接导致,贵中心养护巡查履职不到位,存在明显过错,不能将全部责任推诿给未知遗撒车辆、 要求车主自行追责。请重新依规依规认定责任比例,协商车辆损失赔偿事宜。一直的甩锅这就是处理结果,根本就不想认真的处理事情,就是想踢皮球拖延
尊敬的市民,您好!工单28042510301559101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工单编号0826041810470584401,市公路事务中心已作出答复,回复意见: 反映的路段属我中心养护的国道G228清凤路。事发当天,我中心公路保洁单位已按规范要求对路面进行了清扫、洒水等作业。经查看4月9日下午保洁作业车辆车载视频,该路段路面保洁良好并无发现有异物等情况(见附图),您反映的情况可能是4月9日下午保洁完成后,途经上述路段的运输车辆撒漏异物至路面所致,属突发情况。 按照市关于道路保洁的相关要求,我中心已按规定的时间频次对路面进行清扫保洁,而车辆撒漏属突发情况无法提前预防,保洁单位也无法即时进行清理。出现因车辆坠落或撒漏异物引发的突发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议您通过车辆保险,或结合当时实际的情况,咨询路政、交管等部门,查明相关肇事车辆和人员,并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可拨打123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感谢您对我中心养护工作的支持与理解,欢迎您继续关注和监督我们的工作!如有其他国省道公路养护方面上的疑问,欢迎致电东莞市公路事务中心养护一部,联系电话:0769-22012158。 东莞市公路事务中心。本次诉求您未提出新情况、新理由,根据《东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十条 不受理事项:(七)正在办理或者办理完毕,诉求人无新情况、新理由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提出同一诉求事项(含承办单位认定终结办理的事项),告知诉求人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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