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有工业厂房建筑(有不动产权证,使用性质为工业厂房)。建设之初做五金生产车间(原消防大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定性生产火灾危险性为丁类生产车间)。由于产业升级,现需要申报二次装修提高生产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生产车间,我们已经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它相关规范规定进行了防火及灭火系统的升级完善。 项目已经落地,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消防施工单位回复说:根据贵单位于2023年5月29日印发的《东莞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操作指引》中的正面清单第四条(工业、仓储建筑不涉及提高生产或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等级的功能调整或互换,工业、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的:)。我单位不能将原使用的火灾危险性为丁类的生产车间装修作为丙类生产车间使用。 我咨询了原消防行政主管单位(消防大队),他们说正常情况下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工业厂房可以互换,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工业厂房或仓库提升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工业厂房和仓库则不行。 我查询了贵单位制定指引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下佛昂涉及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并未找到对生产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工业厂房或仓库禁止提升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工业厂房或仓库的相关详细说明。对此我想请问贵单位: 1:请贵单位列举丁、戊类厂房或仓库不能提升生产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厂房或仓库的明确法律条文? 2: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禁止丁、戊类厂房或仓库提升生产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厂房或仓库,而贵单位随意制定政策或指引,从证件办理的渠道阻止我们产业升级、完善生产手续,贵单位是否涉嫌违法,是否涉嫌不作为、是否涉嫌懒政? 3:东莞一直自诩中国更甚是世界的制造业之都,工业制造本为东莞经济命脉,工业厂房保有量巨大,但随着工业产业升级很多落后产业被淘汰,中央高层一直强调产业升级盘活现有资产(也应该包括固定资产),疫情三年,工业生产本身困难。我们就是响应国家政策进行产业升级,可是因贵单位一条指引,导致我们资产闲置(我相信遇到此问题的不止我一人),贵单位是否有阻碍本市经济发展之嫌疑? 4:贵单位为国家行政执法单位,本应为民办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简政放权,为国家谋发展,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而非处处设卡,是否有推卸责任之嫌? 5:我们不动产权证规定厂房性质为工业厂房,现在我们没有改变原规划使用性质仍旧是工业厂房,贵单位是否有虚列审批名录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