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521062

2025-05-31 16:20:45

关于社保基数、医保基数、及不定时工时制跟标准工时制的咨询申请

处理用时:10天19小时24分
0人支持

微信用cLM6l 来自:未知

您好!我是东莞市某企业员工,现咨询以下问题: 1. 社保基数:公司合同月薪工资7000元,但社保、医保公司均按4767基数缴纳,基数不是按照员工上一年平均工资算基数的吗,公司这样缴是否合法?如何追缴? 最多能追缴几年的? 2.不定时工时制:公司合同约定不定时工时制跟标准工时制同时执行。这样是否合法,就算不定时工时制有审批,但实际公司要求上下班都需要打卡,合同条款矛盾,合同同时约定两种工时制度,是否能被认定为条款模糊,实际执行标准工时是否主张按标准工时制处理?请正面回答,不要发网址让我去查询,谢谢

问政部门:  人社局

已回复

官方回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规定,各省统一以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缴费基数上下限每年随平均工资增长正常调整。 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存在应参保未参保,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由用人单位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相关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企业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向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对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结果信息,我局按规定已于“信用东莞”网站公开(网址:https://credit.dg.gov.cn/zygx_dgxy/sgs/index.do?navType=11),如有需要您可自行登录上述网址查询。 企业对于同一个岗位应当实行一种工时工作制。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您可整理相关证据并反馈至12345市民服务热线;若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数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市医保局】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医保基数补缴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我国现行的医保法规政策中没有行政机关责令补建医保关系的法规政策依据。用人单位尚未注销的,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建相关时段的医保关系。2025年6月3日,我局工作人员致电联系您。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注!祝您:身体安康!幸福快乐!

问政人评分

3

1 2 3 4 5
加载中...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