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全国其他省份社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后都是作为认定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适用标准,都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3条,适用范围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等。 为什么东莞市只承认军转人员,不承认原国企职工的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转移到东莞市的外省国有企业社保视同缴费年限在东莞市不能认定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吗?
编号:537712
2025-09-10 16:38:13
医保视同缴费无法认定的问题
您好!全国其他省份社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后都是作为认定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适用标准,都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3条,适用范围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等。 为什么东莞市只承认军转人员,不承认原国企职工的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转移到东莞市的外省国有企业社保视同缴费年限在东莞市不能认定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吗?
问政部门: 医保局
已回复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在本省各市参加职工医保的、跨省转移基本医疗关系转入我省的,实际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因此,目前只有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2025年9月15日,我局工作人员拨打您的联系电话,详细解释了以上政策规定。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注! 祝您:身体安康!幸福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