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要“增强对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定病种的保障能力”,并强调“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东莞市将已办理异地备案的在编教师整体排除于本地门诊体检统筹之外,实质削减了其依法应继续享有的普通门诊费用保障,直接违反该条规定。 《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参保人经备案在异地长期居住(工作)期间,其参保地原有的普通门诊、体检等统筹待遇继续保留;东莞市以“已办异地备案”为由将本市在编教师排除在年度教师体检范围之外,实质取消了其依法仍应享有的参保地体检统筹待遇,构成对该条规定的直接违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