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9年至2020年在东莞市川拓电子有限公司工作9个月,单位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现协商过程中,单位要求我个人承担社保滞纳金,且拒绝足额补偿,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单位全额承担,不得转嫁给职工
编号:569273
2026-03-03 12:14:34
追缴东莞茶山镇川拓电子厂社保公积金
本人于2019年至2020年在东莞市川拓电子有限公司工作9个月,单位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现协商过程中,单位要求我个人承担社保滞纳金,且拒绝足额补偿,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单位全额承担,不得转嫁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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