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东城街道上桥社区出嫁女,村里有股权、户口也在本村,只是结婚了就被通知不能享受村里的相关福利,例如三八节慰问,户籍子女不能免费坐校车,本人养老慰问、殡葬慰问等等。但是,嫁过来的儿媳妇只要户口迁到本村即可享受以上所有福利。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56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这已经切实损害了妇女权益。村干部说以前一直都这样,那现在社会进步,法律完善,是否说明村干部不作为,制定的不平等村规民约是否违法。甚至有出嫁女把户口迁回娘家还需要特意签订一份“霸王条款”承诺不享受村里的福利。希望领导部门重视,能够为我们“出嫁女”正路,争取相关的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