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事由 本人系东莞市东城街道上桥社区在册股东,持有股权证,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三八妇女节期间,上桥社区向本村户籍女村民发放节日福利(现金500元),但社区以 “出嫁女”为由,单方面剥夺我参与本次三八节福利分配的权利,出嫁女被排除在外,可是在户籍没股权的女村民却享有福利分配权,这属于明显歧视性分配。 二、事实与理由 本人为上桥社区合法登记股东,股权已固化确权,依法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 三八节福利属于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是股东法定权益,并非额外赠与。 社区以 “出嫁女” 为由拒绝发放,违反以下法律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55 条、第 56 条:妇女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不得以结婚为由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村规民约不得含有歧视妇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妇女不因结婚丧失成员资格,已确权股权受法律保护。 东莞市人民政府东府〔2004〕158 号文件:出嫁女只要股权确权、未在其他村享受集体权益,应同等享受配股分红。 上桥社区上述做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歧视出嫁女,侵害股东合法财产权益,相关分配规定无效。 三、投诉请求 责令上桥社区立即纠正歧视出嫁女的错误做法; 责令上桥社区补发本人应得的 三八妇女节福利; 督促社区今后在分红、节日福利等分配中,对出嫁女同股、同权、同待遇,不得区别对待; 对社区违法违规的分配方案予以整改,保障出嫁女合法权益。 上桥社区的三八福利钱来自“股民分红经营”区,由股份经济联合社从集体资产收益中提取,应该按股分配给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出嫁女)。 村民代表表决、村规民约、村民自治,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明确规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合法权益。凡是以结婚、外嫁女为理由剥夺福利分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