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政府人员: 2026年3月10日上午,家中老人在东莞国药南城天利中央花园南门店购买维生素D两盒,支付205.2元,事后查证市场价约75元,价差达272%。此前南城市场监管分局以“明码标价”为由不予立案,本人不服,理由如下: 一、该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而非单纯的“价格高” 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使用欺骗性、误导性语言诱导交易即属价格欺诈。药店利用老人信息不对称,以远超市场价的高价销售,实质是变相价格欺诈,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平交易权。 二、“明码标价”不能免除价格欺诈的违法责任 明码标价仅免除未标价的行政处罚,不能掩盖价格欺诈的违法事实。若允许以“标了价”为由任意定价,老年人权益将无法保障。 三、针对老年人的高价销售应从严审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本案药店行为已严重侵害老人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请求: 1. 重新审查是否构成价格欺诈并立案查处; 2. 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并依法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