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市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2.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支持,指导、协调东莞金融改革创新区、金融服务(商务)区等建设工作。
3.协调、支持和配合各类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机构及其驻莞机构的联系,做好衔接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
4.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维护金融秩序,促进我市金融安全区建设。协调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5.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负责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经济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国有资产风险。
6.培育和监管地方产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金融市场,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协助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再融资工作和购并、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
7.开展金融对外交流,扩大金融开放,加强区域之间的金融交流和合作,促进金融信息共享,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着力推进现代金融产业体系建设。
8.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